關于行政保護的終止及效力,很多人都想知道,醫(yī)學教育網編輯經過多方搜尋,現(xiàn)將行政保護的終止及效力給大家。
1、外國藥品獨占權人應當自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fā)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2、藥品行政保護期為七年零六個月,自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fā)之日起計算。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保護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藥品獨占權在申請人所在國無效或者失效的;
(二)藥品獨占權人沒有按照規(guī)定繳納行政保護年費的;
(三)藥品獨占權人以書面形式聲明放棄行政保護的;
(四)藥品獨占權人自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fā)之日起一年內未向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該藥品在中國境內制造或者銷售許可手續(xù)的。
4、藥品行政保護證書頒發(fā)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認為給予該藥品行政保護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都可以請求國務院藥品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對該藥品的行政保護;藥品獨占權人對國務院藥品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的撤銷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藥品行政保護的終止或者撤銷,由國務院藥品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
6、未經獲得藥品行政保護的獨占權人的許可,制造或者銷售該藥品的,藥品獨占權人可以請求國務院藥品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制止侵權行為;藥品獨占權人要求經濟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對獲得行政保護的藥品,未經藥品獨占權人許可,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衛(wèi)生行政部門不得批準他人制造或者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