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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進出口管理辦法中對于蛋白同化制劑和肽類激素科研進出口要求如下:
第五條 因教學、科研需要而進口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的,進口單位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藥品進口申請表;
(二)購貨合同或者訂單復印件;
(三)國內使用單位合法資質的證明文件、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藥品使用數(shù)量的測算依據(jù)以及使用單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該藥品保證函;
(四)相應科研項目的批準文件或者相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接受使用單位委托代理進口的,還需提供委托代理協(xié)議復印件和進口單位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進出口企業(yè)資格證書》(或者《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組織代碼證書》復印件。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