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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輔導
倫理:“安樂死”有悖生存權利從倫理方面講,公民在遭遇非常的不可逆的身體疾病痛苦,自愿要求結束自己生命的條件下實施“安樂死”,本身也是合乎道德的。宋功德認為,在這方面法律應該體現(xiàn)人性化。但是,“安樂死”沒有被確認事出有因。首先,在現(xiàn)有的法律條件下,“安樂死”可能引致“故意殺人”?;颊咦詺⒉粫绊憚e人,但是,如果他本人想結束生命,醫(yī)護人員及家屬協(xié)助滿足其請求,在《刑法》中是“幫助自殺”行為,涉嫌故意殺人罪。其二,“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另外,在人類對疾病的認識還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未經(jīng)法律許可而結束他人生命,有悖于生存權利的道德準則。
使人無痛苦地死去的做法,是一個長期爭論的倫理學、法學、社會學與人類學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