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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藥物制度已在各省逐漸鋪開,如何在實踐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原則順利執(zhí)行,同時解決理論制度上安排的缺陷,進而提高管制和市場效率,是擺在政策制定者面前的迫切課題,也正因此,業(yè)界對衛(wèi)生部《國家基本藥物采購配送的若干規(guī)定(暫行)》的出臺充滿了期待。
衛(wèi)生部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司長鄭宏曾表示,我國各地方發(fā)展水平差異很大,醫(yī)保報銷籌資水平不同,集中采購的部分藥品也會有差別,國家制定統一的招標采購政策不能適應各地的實際情況,因此,決定以省級為單位進行統一招標采購,以減少制度設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而反映到現實中的問題是:各地招標政策各不相同。原因有二:一是國家政策留有空間,文件內容不甚明確;二是各地對相關文件的理解有深有淺并帶有地方色彩。由于配送權的爭奪是重中之重,因此,焦點集中到配送商入圍的標準上。
對照幾個已經開始基本藥物招標省份的文件,發(fā)現各省對基本藥物配送商的要求各不相同,各地招標辦對入圍配送企業(yè)的數量要求也相差甚遠,有的省規(guī)定入圍企業(yè)為3~5家,有的省則要求10家,有的省則要求15家,有的省則有四五十家,還有的甚至達上百家。
即使是考慮到不同省份的差異性,有的省份執(zhí)行政策也明顯偏左,有的省份則明顯偏右。合理的方法應該是:制定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并給予各省一定的彈性調控,以保證政策的持續(xù)性,否則可能會形成新一輪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