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藥學職稱:假藥、劣藥的評定標準,醫(yī)學教育網編輯整理相關資料分享如下,請各位中藥學職稱考生仔細查看,希望對大家鞏固2020中藥學職稱知識點有所幫助!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成分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證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
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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